BCC 7-1 (2016年3月1日版)
大 韓 民 國 警 察 廳
經辦 駐XX大韓民國總領事館
身份調查(犯罪記錄)證明
現向您通報您所申請的犯罪記錄調查結果。
提交國家 | 中國 | 提交機構 | 勞動局 | |||||||
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公布 | ||||||||||
簽發編號 | 簽發目的 | 簽證 | ||||||||
姓名 | 姓氏 | 名字(名字/中間名)或全名 | ||||||||
身份證號碼 | 出生日期 | 性別 | ||||||||
國家名稱 | 大 韓 民 國 | |||||||||
調查結果:
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無相關被確認的犯罪記錄,結束。
本證明只能用于簽發使用范圍之內,用于其他用途的情況下、根據“刑法實效等相關法律”的第10章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,可以處于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不超過2000萬韓元的罰款. **在申請韓國簽證以及辦理國內(機構、團體、公司等)提交手續時可給予相應的處罰 |
警 察 廳 廳 長
(印章內容:警察廳 廳長?。?/span>
*身份證號碼:居民登記號碼或外國人登記號碼
辦理人: 身份確認班長: 審 批
辦理 外事企劃科-14647
大韓民國 首爾 西大門區 統一路97 外事局 身份確認班
如有任何問題,請致電向身份證明辦公室進行咨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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